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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吉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吉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223号原告:周吉祥,男,194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琴琴,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珊梅,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路38号。主要负责人:胡瑞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升,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职工。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赵礼庄路口。法定代表人:赵永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贤,女,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周吉祥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周吉祥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吉祥以与被告保险公司、环球公司私下达成支付赔偿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关于被告环球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中提出的反诉请求,本院依法通知限其在休庭后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吉详撤诉;二、被告环球公司提起的反诉按撤回反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计1592元,由原告周吉详负担。审 判 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姚伟伟书 记 员  薛桂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