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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方强、阮培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强,阮培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49号申请执行人方强,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阮培东,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方强与被执行人阮培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阮培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阮培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阮培东银行、车辆、房产、地产信息,但均无记录信息。被执行人阮培东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陶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刘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