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周玉平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玉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终14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玉平,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枝江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1512016年12月1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玉平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鄂0583刑初59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周玉平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后,被告人周玉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玉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玉平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玉平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玉平撤回上诉。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刑初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德武审 判 员 马丽娟审 判 员 戴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霍 磊书 记 员 董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