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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董元明与张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元明,张桂珍,天津市鑫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134号原告:董元明,男,住天津市宁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珍,女,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市鑫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年里6-1-302。法定代表人:李庆普。原告董元明诉被告张桂珍及天津市鑫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元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