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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月记与怀集县木林森黄栀子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月记,怀集县木林森黄栀子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督1号申请人:吴月记,女,汉族,1964年6月21日出生,住怀集县。被申请人:怀集县木林森黄栀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眉田村委会塘咀村。法定代表人:黄洪。申请人吴月记与被申请人怀集县木林森黄栀子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于同年4月1日发出(2017)粤1224民督1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怀集县木林森黄栀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怀集县木林森黄栀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债务的债权人及结算价格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粤1224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3.44元,由申请人吴月记负担。审判员  莫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燕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