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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周冬明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5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冬明,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文盲,农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3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8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羁押,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冬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冬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0时许,被告人周冬明在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26号楼北侧被害人李某经营的粮油店内,利用铁锹将店门撬坏,盗窃店内大米九袋及现金100余元。经鉴定被��大米价值人民币1205元。已起获并发还八袋大米及现金59元,剩余赃款及赃物均未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冬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张某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110接处警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冬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冬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冬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冬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冬明继续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