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追缴韩金龙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364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韩金龙,男,现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执行追缴韩金龙违法所得一案,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吉020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人韩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追缴被告人韩金龙违法所得人民币7890元,返还给被害人兰某人民币200元,返还给被害人尤某人民币200元,返还给被害人姜某人民币200元,返还给被害人刘立伟人民币200元,返还给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70余元,返还给被害人高某人民币200元,返还给被害人姜某人民币400元,返还给被害人丛某家人民币1200元,返还给被害人焦某人民币100元,返还给被害人马某人民币1000元,返还给被害人马某人民币300元,返还给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200元,返还给被害人吕某人民币300元,返还给被害人陶某人民币50元,返还给被害人崔某人民币200元,返还给被害人牟某人民币70元,返还给被害人于某人民币200元,返还给被害人付某人民币1400元,返还给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到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立案庭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