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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徐卫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徐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住所地来安县南大街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786-3。法定代理人:张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卫明,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被告徐卫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徐卫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借款本金57954.74元,以及截止到2015年8月11日前的利息12091.57元,合计70046.31元;并支付按年利率18.954%按本金57954.74元自2015年8月1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