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赵雪燕、赵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明,赵雪燕,赵东升,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375号原告王建明,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谷新富,男,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赵雪燕,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城镇居民,住涿鹿县。被告赵东升,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涿鹿���被告兰军,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原告王建明与被告赵赵雪燕、赵东升、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建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至还清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赵雪燕”的姓名、户籍、住所地与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户籍证明中的“赵雪雁”身份信息不一致,不能确定同属一人;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兰军”的出生日期与“兰军”身份证信息不一致,亦不能确定同属一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秀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