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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许聚茶与洛阳美华服饰有限公司、赵二强、秦汝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聚茶,洛阳美华服饰有限公司,赵二强,秦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聚茶,女,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洛阳美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法定代表人:潘争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二强,男,198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秦汝峰,男,1972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已经已经发生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许聚茶申请执行洛阳美华服饰有限公司、赵二强、秦汝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诉讼时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秦汝峰名下位于汝阳县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本育审判员  李青锋审判员  程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林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