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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卫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534号原告:郭卫,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温如春。原告郭卫诉被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郭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