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民初6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辛祥林与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祥林,孙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1民初6979号原告:辛祥林,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孙成,男,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现职业及住址不详。原告辛祥林与被告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祥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用款一天,被告支付利息1000元,还款时一次性付本息11000元。当日上午10点多,原告将1000元现金存入被告名下交通银行账户,但被告并没有按时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孙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用款半日。当日原告将10000元分两次存入被告交通银行账户内,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辛祥林壹万元整孙成2015年11月16日”。当日晚,原告即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被告孙成向原告发送的短信有“电话刚拿到手来,出点事!发张你的银行卡号,我尽快把钱打过去!打一万一!我的事,怨我……”、“出点事,怨我!事没解决完来!一万一,不行?你说个数!电话刚拿到手!”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交的《欠条》、短信记录及其陈述,对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对于逾期利息,本院调整为年利率6%,即被告应自2015年1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孙成支付原告辛祥林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580元,合计690元,由被告孙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贺人民陪审员 李业华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海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