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执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红安与李佳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安,李佳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第44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安,男,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李佳程,男,汉族,住宜阳县。关于王红安与李佳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7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佳程银行存款145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仝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