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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邓云英与马利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云英,马利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财保15号申请人:邓云英,女,汉族,1956年11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程翠英,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利宣,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人邓云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都江堰市安龙镇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安置费135000元。申请人邓云英提供陈世彬(身份证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社保分理处(账号xxx)存款135000元作为担保,陈世彬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自愿将上述存款为邓云英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申请人邓云英和被申请人马利宣在xxx应领取的安置费135000元予以冻结。二、将陈世彬(x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社保分理处(xxx)存款13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邓云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中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