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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韩永森、赵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永森,赵杰,张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3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永森,男,汉族,1950年11月26日出生,住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杰,女,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张秀芳,女,汉族,1952年4月14日出生,住新密市。再审申请人韩永森因与被申请人赵杰及原审被告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3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永森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该116万元为借款利息而非本金;其没有收到116万元借款本金;本案实际出借人是河南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永森向赵杰借款116万元,有韩永森出具的借据和相应的转款凭据为证,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借款发生在韩永森与张秀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韩永森、张秀芳应负共同偿还义务。韩永森申请再审称116万元借款本金不存在,该116万元是借款利息,并且其已经偿还过293000元,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赵杰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永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运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