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1
案件名称
车万程与敦化市聚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万程,敦化市聚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557号原告:车万程,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聚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祥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立明。委托代理人:张恒新,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万程诉被告敦化市聚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万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万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万程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