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钟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刑初19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畲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2017年3月15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畲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2017年3月15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男,1969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2017年3月15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及林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州市仓山区某某村某号一沿街店面开设赌场,以赌四边等方式轮流坐庄,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万元。2016年12月21日0时许,福州市公安局上渡派出所民警依法查处该赌场,当场收缴赌具骰子一副、赌资现金人民币10640元,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及多名涉赌人员均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及林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州市仓山区某某村某号一沿街店面开设赌场,以赌四边等方式轮流坐庄,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万元。2016年12月21日0时许,福州市公安局上渡派出所民警依法查处该赌场,当场收缴赌具骰子一副、赌资现金人民币10640元,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及多名涉赌人员均被当场抓获。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委托家属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陈某、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赌资上缴凭证,行政暂扣财物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张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钟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均由扣押单位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兰岚人民陪审员 林美芳人民陪审员 陈高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阮伏秋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