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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执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谷英与熊有志、熊运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谷英,熊有志,熊运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2执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谷英,女,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熊有志,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熊运连,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谷英与被执行人熊有志、熊运连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6)湘0902民初788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建斌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崔益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