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2执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谷英与熊有志、熊运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谷英,熊有志,熊运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2执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谷英,女,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熊有志,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熊运连,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谷英与被执行人熊有志、熊运连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6)湘0902民初788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建斌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崔益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