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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宋彦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彦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2刑初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彦光,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人,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7日被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彦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浩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彦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中午,被告人宋彦光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行至临城县鸭鸽营乡方等大桥时,被临城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宋彦光静脉血中的酒精含量为192.4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彦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临城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邢司医鉴[2017]酒鉴字第83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宋彦光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彦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宋彦光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宋彦光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宋彦光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五)项,第四条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彦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利彬人民陪审员  王楠楠人民陪审员  杨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岳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