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9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垄上村生态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湖北垄上村生态科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2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被执行人湖北垄上村生态科技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汉马池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唐万品,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垄上村生态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五劳仲调字第3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垄上村生态科技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公司未正常经营,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五劳仲调字第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会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迎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