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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远校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远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瑞昌市赛湖农场五里桥。组织机构代码:01462239-6。法定代表人:罗小红,局长。被执行人:张远校,男,1952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本市。申请执行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远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标的额3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远校对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分文未履行,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远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育松审判员  余福生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