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275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腾,男,1977年6月5日出生于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红霞、谢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马腾醉酒后驾驶陕K×××××小轿车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与德静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腾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6.36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腾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杜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酒精检测粘贴纸、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行驶证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腾犯罪情节较轻;在侦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