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惠中、周国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中,周国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王惠中,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国法,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王惠中与周国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惠中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国法支付货款4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国法无银行存款、车辆、商品房等财产的登记信息,他有一幢农村房屋,但因是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王惠中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国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忠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