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任觉南、金樟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觉南,金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任觉南,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金樟海,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任觉南与被执行人金樟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万元及利息。在本案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樟海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布控),且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基于前述事实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