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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保42号申请人: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水,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向阳,经理。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防止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万元。申请人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皖(2015)第0002667号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担保,现已保全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