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叶泽文因与保世德、寻甸鸿宇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寻甸锦汉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泽文,保世德,寻甸鸿宇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寻甸锦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民终1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泽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方万萍,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保世德,男,回族。委托代理人:张良,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寻甸鸿宇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明珠委托代理人:姜泽维,男,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寻甸锦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汝许上诉人叶泽文因与被上诉人保世德、寻甸鸿宇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寻甸锦汉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9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钟伟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寻甸锦汉置业有限公司欠叶泽文工程等款项260万元。2016年8月2日,叶泽文委托保世德向寻甸锦汉置业有限公司收取该款项。保世德将上述代收款项打入寻甸鸿宇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寻甸鸿宇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根据保世德指示向叶泽文转款230万元,向保世德转款30万元。另查明,叶泽文与寻甸锦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4日协议约定:“寻甸锦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叶泽文200万元中包括叶泽文应付给保老四的施工临时设施场地的工时、材料及协调用地产生的费用”。保老四即本案保世德。叶泽文委托保世德收取的款项中包含上述200万元款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保世德于2017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叶泽文人民币80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二、一审诉讼费2900元,二审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800元由叶泽文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长 彭 韬审判员 张 楚审判员 杨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妍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