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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20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杨重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初201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杨重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018号之二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87400E。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庭,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杨重彬,住四川省沪县。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被告杨重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计392元。审 判 长  万咏华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雷王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