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1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叙永县震东乡梧桐树方解石厂申请执行宜宾鼎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叙永县震东乡梧桐树方解石厂,宜宾鼎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叙永县震东乡梧桐树方解石厂,住四川省叙永县震东乡西湖村十五社。负责人:王洪永。被执行人:宜宾鼎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铁北新区南山星城一期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86485227T。法定代表人:唐贤洪,该公司总经理。叙永县震东乡梧桐树方解石厂申请执行宜宾鼎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1813元。现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芳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