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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4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静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佳汇源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静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青岛佳汇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472号之二原告:河北静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彭俊超,董事长。被告:青岛佳汇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洋河镇董城村。法定代表人:惠建,执行董事。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冀1121民初4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青岛佳汇源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青岛佳汇源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士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