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晋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大同市北方贸易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政治部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北方贸易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政治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晋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北方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琦,大同市北方贸易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琦,该矿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政治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北方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政治部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查明,大同市北方贸易公司与我院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1996)晋经终字第107号确定的债权人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北京二总队怀仁煤矿(以下简称怀仁煤矿)无法律上的承继关系,大同市北方贸易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申请执行主体。怀仁煤矿在(1996)晋经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并未向我院提出申请执行的正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6)晋执字第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勇审判员 郭 斌审判员 王晋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皓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