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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庚强与马德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庚强,马德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368号申请执行人曹庚强,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定陶镇。被执行人马德骄,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曹庚强与被执行人马德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5)大民二终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曹庚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