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秀萍与高台县西部天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萍,高台县西部天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1569号原告:黄秀萍,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25日,甘肃省高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高台县城关镇新建南村91号。身份证号:622225197205250327。被告:高台县西部天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麟,公司经理。地址:高台县时代购物广场综合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萍诉被告高台县西部天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秀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秀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秀萍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300元,本院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靳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灵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