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冯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孙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27民初720号原告:冯某,女,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孙某1,男,1977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冯某与被告孙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权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孙某1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孙某2,现随被告孙某1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冯某与被告孙某1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冯某与被告孙某1自愿协议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孙某2(2010年1月22日生)随被告孙某1共同生活,被告孙某1自愿负担其抚养费。三、本案调解完毕后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冯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权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海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