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忠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2刑初96号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正,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青岛市,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忠正于2016年12月1日,在本市市北区鞍山路亚联花园门前,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邵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87克。后邵某被查获,并从其家中缴获白色晶体2包,经称重分别为0.87克和0.06克。被告人王忠正后被抓获。经鉴定,在送检的2包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忠正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系毒品再犯。并当庭出示、宣读了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证人邵某、郭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照片、被告人王忠正的供述笔录、辩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毒品检验报告以及案发经过说明、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王忠正对以上指控不持异议,当庭认罪。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正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0.8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忠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鹏人民陪审员  于彦人民陪审员  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