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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民终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秀娥与康莽、丁顺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娥,康莽,丁顺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终13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秀娥,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雄峰,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址同上,系张秀娥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奇,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康莽,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智宇,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康莽儿子。一审被告:丁顺清,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顺明,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丁顺清弟弟。上诉人张秀娥因与被上诉人康莽及一审被告丁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6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因上诉人任文荣在提出上诉后死亡,本院依法通知其子女任雄峰、任艳峰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任雄峰、任艳峰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也不继承任文荣的遗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秀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雄峰、郭志奇,被上诉人康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智宇,一审被告丁顺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秀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秀娥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秀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秀娥负担5075元,退还上诉人张秀娥50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久芬审 判 员  高建宏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