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宝权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15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宝权,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抓获,同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乘波、沈立霞,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宝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珺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宝权及其辩护人沈立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宝权时任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飞特鞋厂保安队长。2016年11月10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王宝权与周某、陈某等保安在该厂厂区二道门门口检查进厂员工的厂牌时,因被害人文某1未带厂牌想强行进入厂区,双方发生冲突,随即被告人王宝权与被害人文某1开始互相殴打,被害人陇某见状上前询问情况。后被告人王宝权手持一把剪刀分别将陇某、文某1刺伤。经鉴定,被害人陇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文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宝权于当日在上述案发现场被接警而来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宝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宝权通过家人赔偿被害人陇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陇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宝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文某1、陇某的陈述,证人周某、陈某、詹某、文某2、文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及伤情照片,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莆公物鉴(荔法临)字(2016)1047、1048号《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宝权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二级)、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宝权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王宝权在与被害人文某1的冲突平息之后,跑到保安岗亭去拿作案工具剪刀,并使用该剪刀将二被告人刺伤,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宝权系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害人文某1未带厂牌想强行进入厂区并殴打正在履职的被告人王宝权(保安队长),对于引发案件具有过错,酌情可对被告人王宝权从轻处罚;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害人陇某有参与打斗,故不应认定被害人陇某具有过错,对于辩护人提出二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无理部分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宝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陇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陇某的谅解,故依法和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王宝权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王宝权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宝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一月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智华审 判 员 林雪野人民陪审员 李竽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宇鹰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