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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欧阳文咸、张仁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阳文咸,张仁辉,欧阳文贻,欧阳文换,郑清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欧阳文咸,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王树侬、奚兰带,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仁辉,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一审被告:欧阳文贻,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一审被告:欧阳文换,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一审被告:郑清菊,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再审申请人欧阳文咸与被申请人张仁辉、一审被告欧阳文贻、欧阳文换、郑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5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阳文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张仁辉没有提供申请人欧阳文咸与一审被告郑清菊的婚姻关系证明,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张仁辉出借给申请人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郑清菊为本案的共同借款人,一审判决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一审被告郑清菊无需对申请人欧阳文咸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阳文咸向被申请人张仁辉借款300万元,一审被告欧阳文贻、欧阳文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张仁辉提供的申请人欧阳文咸签名的借条、收款确认书、张仁辉向欧阳文咸指定的账户汇款的转账凭证等予以证实,本案申请人欧阳文咸经一审被告欧阳文贻、欧阳文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被申请人张仁辉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欧阳文咸借款时与一审被告郑清菊系夫妻关系,有被申请人张仁辉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欧阳文咸与郑清菊的结婚证予以证实,申请人欧阳文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明确约定为欧阳文咸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欧阳文咸、郑清菊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被申请人又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借款应按申请人欧阳文咸与一审被告郑清菊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一审被告郑清菊应对其与欧阳文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一审判决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申请人欧阳文咸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欧阳文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阳文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黛审 判 员  陈庆辉代理审判员  庄翊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维速 录 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