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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茂名市金泓发展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赔偿���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金泓发展有限公司,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902行赔初1号原告茂名市金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六路二号大院84号710房。法定代表人郭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冬梅,广东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迎宾四路163号。法定代理人柯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海东,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代理人阮传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金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茂名市金泓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本案纠纷,原告茂名市金泓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金泓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金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茂名市金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余下的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回给原告茂名市金泓发展有限公司。审判长  刘映霞审判员  戴 文审判员  张结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凤群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