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炎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560号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荔南路A33号御君豪庭1座101房。法定代表人:何运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威,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建全,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始兴县,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炎林,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新绛县。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毅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嘉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