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更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春艳受贿罪、介绍贿赂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586号罪犯关春艳,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营口市,大专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春艳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营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辽宁省女子监狱指派崔洁、杨薇,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丽娟、续龙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关春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关春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1月6日,罪犯关春艳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关春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春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柳 震审判员 秦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