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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蔡华贵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华贵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华贵,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华贵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华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9日10时许,海丰县公安局黄羌派出所民警许某、吴某、钟某带领协警吕某1、吕某2等人到海丰县查处被告人蔡华贵涉嫌吸毒一事。民警到场后向被告人蔡华贵表明身份,并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蔡华贵听后从身边拿起一把斧头胡乱挥舞,将执法民警赶出屋外,又先后持斧头、小刀、农用尖镐等器械与执法民警对峙,并用斧头击打自己头部自残胁迫执法民警,还向执法民警大力抛掷空心铁管、石头等物品,因民警及时躲避而没有砸中。不久,公安民警携带防爆枪来到现场,经多次鸣枪示警无效,民警使用防爆枪击中被告人蔡华贵并将其抓获,现场缴获斧头、空心铁管、小刀、双面砖刀、农用尖镐等物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现场、物证照片,宣读了证明材料等物证、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华贵无视国法,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华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蔡华贵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蔡华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蔡华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从轻处罚;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蔡华贵采取持械的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建议判处被告人蔡华贵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蔡华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10时许,海丰县公安局黄羌派出所教导员许某指派民警吴某、钟某带领协警吕某1、吕某2等人到海丰县查处被告人蔡华贵涉嫌吸毒一事。民警到达现场后,向被告人蔡华贵表明身份,并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蔡华贵听后从身边拿起一把斧头胡乱挥舞,将执法民警赶出屋外,又先后持斧头、小刀、农用尖镐等器械与执法民警对峙;派出所教导员许某赶到现场后,要求被告人蔡华贵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蔡华贵不听劝告,并用斧头击打自己头部自残胁迫执法民警,还向执法民警抛掷空心铁管、石头等物品,因执法民警及时躲避而没有被砸中。不久,公安民警携带防爆枪来到现场,经多次鸣枪示警无效,执勤民警使用防爆枪击中被告人蔡华贵并将其抓获,现场缴获斧头、空心铁管、小刀、双面砖刀、农用尖镐等物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黄羌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蔡华贵的斧头、小刀、双面砖刀、农用尖镐各1把,空心铁管1段。2.被告人蔡华贵妨碍公务现场照片。3.扣押物证照片。4.海丰县公安局黄羌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29日上午10时30分,黄羌派出所教导员许某接黄羌镇双河村委干部蔡某2报警后,指令由民警钟某、吴某带队,协警人员陈某、吕某1、黎富豪一同到村处警,民警到达双河村委后由村委干部蔡某2、蔡某1带领到达涉嫌吸毒的蔡华贵家,准备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调查,民警在表明身份后,蔡华贵手持斧头辱骂并追赶民警,几度与民警对峙;11时许,派出所教导员许某到达现场,蔡华贵不听许某劝服,手持斧头叫嚣,并先后向民警扔掷空心铁管、石头等物品袭击民警,后经请示县局领导,增派治安大队、公平派出所十余名警力,经表明身份、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向蔡华贵使用防暴枪支(“痛块弹”)将其击中,并迅速将其制服,现场缴获涉案工具斧头、空心铁管、铁块、小刀等拒捕工具;经审查,蔡华贵供认自2014年10月开始吸食“冰毒”,2016年7月4日因强戒释放在家,继续复吸食“冰毒”的违法事实,且经尿检呈“冰毒”阳性;其对持械、暴力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5.海丰县公安局黄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蔡华贵的出生日期为1972年6月19日,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海丰县。6.海丰县公安局黄羌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该所现场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法对被检测人蔡华贵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尿液检测样本的检测结果呈阳性。7.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证实蔡华贵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至2016年多次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社区戒毒。8.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吸毒严重成瘾认定书》:证实蔡华贵吸毒严重成瘾。9.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海丰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29日对违法行为人蔡华贵的吸毒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0.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海丰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29日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蔡华贵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1.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许某,男,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现为我局黄羌派出所教导员;吴某,男,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现为我局黄羌派出所办事员;钟某,男,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现为我局黄羌派出所办事员。12.海丰县公安局黄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吕某2,男,海丰县黄羌镇人;吕某1,男,海丰县黄羌镇人,以上两人于2016年1月被我所招聘为外勤协警。13.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6年8月29日11时许,黄羌派出所教导员许某带领民警在黄羌镇楼仔村对涉嫌吸毒违法人员蔡华贵进行传唤时,蔡华贵持械对抗,并将许某等人逐出门外,向许某扔掷铁管、石头等物品,还当场破口叫嚣;以上内容被我所工作人员现场拍摄录像,内容为真实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蔡某1的证言:2016年8月29日上午9时许,我村委向黄羌派出所教导员许某汇报了蔡华贵吸毒情况,大约10时许,派出所5名同志到达双河村委,随后我和蔡某2带派出所同志去蔡华贵家,到后我和蔡某2站在蔡华贵家门口的空地上,看到派出所同志被蔡华贵拿着斧头赶了出来,我和蔡某2就躲到灌溉渠边上的树底下,随后派出所同志就一直与蔡华贵对峙;约11时许,派出所教导员许某到达现场,并带领公安同志再次进入蔡华贵家里对蔡华贵进行抓捕,但是蔡华贵像疯了一样拿着斧头等工具胡乱挥舞,公安同志再一次被赶出蔡华贵的家,再次与蔡华贵对峙,在对峙过程中,教导员许某要求蔡华贵把手上的凶器放下,蔡华贵不听,反而向他扔了金属水管和石头等东西,并一直在门外的围墙边叫嚣;约13时30分,公安局的同志前来支援,并准备了一下装备,当时蔡华贵拿着斧头、刀、金属物体等东西一直在叫嚣挑衅,等公安同志把装备都准备好,蔡华贵不听还骂人,同志再次警告后朝天开了一枪,要求蔡华贵把凶器放下,蔡华贵没有听,指着胸口说:“打这里!”随后同志向蔡华贵站着的围墙外又开了一枪,蔡华贵见状就往屋里跑,并往外扔石头等东西,随后躲进蔡华贵父母的房间里,同时公安同志都往蔡华贵家房间去,不一会蔡华贵就被抓出来了;公安同志对蔡华贵开枪时,已警告蔡华贵好多次了,但是蔡华贵就是不听,而且还反抗,蔡华贵被抓出来后我看见他胸口处红红的,应该是被枪打中了。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证人蔡某1辨认出3号照片(蔡华贵)的人就是蔡华贵。2.证人蔡某2的证言与证人蔡某1所述基本一致。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证人蔡某2辨认出5号照片(蔡华贵)的人就是蔡华贵。3.证人吕某1的证言:2016年8月29日10时许,接指导员许某指令,我和派出所民警从派出所开车到达双河村委,在村委与村委干部了解情况后,由村委干部带领我们到蔡华贵家,准备将蔡华贵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蔡华贵在其房间坐着,听到我们说是派出所的,就拿着一把斧头向我们冲来并骂我们,我见状就用辣椒喷雾向他喷去,在我旁边的协警员吕某2也向他喷了辣椒喷雾,因蔡华贵手中的斧头胡乱挥舞并向我们冲过来,我们都退出了蔡华贵的家,与蔡华贵对峙,我们马上向指导员许某汇报情况,大约11时10分,教导员许某到达现场,指导员要求蔡华贵把斧头放下,蔡华贵不但不听还向大家扔了一截金属水管还有石头等东西,大家就这样在蔡华贵家门口一直对峙着,经教导员向上级请示,大约13时30分,县局同志到达现场后,蔡华贵在他家院子拿着斧头、刀等物品一直叫喊,县局的一名同志拿着防爆抢说我们是海丰县公安局的民警,要求蔡华贵把手上的东西放下,蔡华贵不肯,随后那名同志大声的说了一句:“把斧头放下!”然后向天开了一枪,蔡华贵就指着胸口说:“往这里打!”,公安局的那位同志随后对着蔡华贵家围墙边上开了一枪,之后蔡华贵就往他父母的房间跑躲起来,我们都到蔡华贵的房间去,当时情况比较混乱,县局持枪的同志向蔡华贵躲藏的房间开枪,其中有一枪打中蔡华贵的胸口,最后蔡华贵受不了疼痛及弹药的味道从房间里出来,我们一起上前把蔡华贵抓住;同志对蔡华贵开枪时不止一次向蔡华贵警告,蔡华贵就是不听警告。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吕某1辨认出6号照片(蔡华贵)的人就是蔡华贵。4.证人吕某2的证言:2016年8月29日10时许,我和几名协警员与派出所民警到蔡华贵家,蔡华贵听说我们是派出所的要带他回派出所调查,就拿着一把斧头向我们冲来,我看他拿斧头,就用手中的辣椒喷雾向他喷去,我旁边的协警员吕某1也向他喷了辣椒喷雾,因担心蔡华贵手中的斧头砍伤我们,我们就都退出了蔡华贵的家,然后站在蔡华贵家门口与其对峙;大约11时10分,派出所指导员许某到达现场后,要求蔡华贵把斧头放下,蔡华贵不但不听还向大家扔了一截金属水管及石头等东西,经教导员向上级请示,大约13时30分,县局同志前来支援,有一名同志拿着防爆枪对着蔡华贵表明身份后,要求蔡华贵把手上的东西放下,蔡华贵不肯,同志随后向天开了一枪,蔡华贵情绪激动地指着胸口说“往这里打!”公安局同志随后对着蔡华贵家的围墙边上开了一枪,蔡华贵就跑到他父母的房间躲起来,在跑的过程中还向我们扔石头,我们就跟了上去,持防爆枪同志开了一枪打中蔡华贵的胸口,随后我们一起上前把蔡华贵抓住。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吕某2辨认出9号照片(蔡华贵)的人就是蔡华贵。5.证人许某的证言:2016年8月29日上午10时许,我接到黄羌镇双河村委村干部的电话,说吸毒人员蔡华贵强戒释放后继续复吸食毒品,对村民造成影响,希望公安机机关对其处理,随后我打电话给民警吴某和钟某,指令他们带领协警人员陈某、吕某1、吕某2、黎富豪等人一同到村将蔡华贵传唤至派出所调查;约10时45分,民警钟某来电称蔡华贵持斧头与民警对峙,我即刻开车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我要求蔡华贵放下斧头,配合我们调查,而蔡华贵不但不听劝告,还先后向我们扔掷空心铁管、石头等物品,考虑到安全问题,我便打电话向县局领导汇报情况,约12时,公平派出所和治安大队的民警先后到达现场支援,在治安大队同志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向蔡华贵使用防暴枪支(“痛快弹”)将其击中并迅速将其制服,现场缴获涉案工具斧头、空心铁管、铁块、小刀等拒捕工具,随后我安排人做好现场,并把蔡华贵带到医院检查后带往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审查。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证人许某辨认出10号照片(蔡华贵)的人就是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蔡华贵。6.证人吴某的证言:2016年8月29日10时10分许,我接到派出所教导员许某电话,指令我和同事钟某带领协警陈某、吕某1、黎富豪等一同到双河村处警,约10时30分,我们开警车到达双河村委,在村委干部蔡某2、蔡某1带领下到达涉嫌吸毒的蔡华贵的家,准备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当我们打开蔡华贵的房间时,发现有一个人坐在房间里(当时房间没有开灯),对其说我们是派出所的,话刚说完,蔡华贵随手挥舞着斧头向我们冲来,同时协警吕某1、吕某2手持催泪器向其喷射,因蔡华贵房间昏暗并且狭小,蔡华贵手持斧头向我们冲来,我们便被蔡华贵迫赶至屋外与其对峙,随后我们通过电话向教导员许某汇报情况,11时许,许某赶到见场,在与蔡华贵对峙中,许某多次要求蔡华贵放下手中的工具配合调查,蔡华贵并不听从许某的劝告,手持斧头叫嚣,并先后向民警扔空心铁管、石块、物品,后经许某向县局领导请示,增派治安大队、公平派出所十余名警力,经表明身份、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治安大队民警向蔡华贵使用防暴枪支(“痛快弹”)将其击中,并迅速将其制服,现场缴获涉案工具斧头、空心铁管、铁块、小刀等拒捕工具;除了蔡华贵被防暴枪击中外,其他没人受伤;制服蔡华贵后我们带蔡华贵去医院检查,之后带到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审查。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吴某辨认出4号照片(蔡华贵)的人就是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蔡华贵。7.证人钟某的证言:2016年8月29日上午,双河村委干部打电话给黄羌派出所所长反映蔡华贵吸毒情况,大约10时30分,派出所教导员许某派我和吴某带几名协警到双河村委找蔡某2,他带我们去到蔡华贵家,我们进蔡华贵家准备抓捕时,蔡华贵拿着一把斧头把人都赶出他家,我们就和蔡华贵对峙,我们将现场蔡华贵反抗情况报告了许某,11时10分左右,许某也到达现场,要求蔡华贵把斧头放下,蔡华贵不但不听还向大家扔了一截金属水管还有石头等东西,大家就在蔡华贵家门口一直对峙着;大约13时30分,县公安局同志到达现场后,准备了一下装备,蔡华贵在他家的院子拿着斧头、刀等物品一直叫喊,县公安局一名同志拿着一把防爆枪要求蔡华贵把手上的东西放下,蔡华贵不肯继续叫嚣,随后该名同志大声说了一句:“把斧头放下!”然后向天开了一枪,蔡华贵就指着胸口说:“往这里打!”,该名同志随后对着蔡华贵他家的围墙边上开了一枪,蔡华贵就往他爸妈的房间跑躲起来了,我们立即进入蔡华贵进去的房间,因为我站在外面,只听见有我们的同志大喊:“把东西放下!”“出来!”,随后开枪把蔡华贵抓住了,蔡华贵被抓出来后,我看见他胸口的位置红红的,像是被枪打中了;同志对蔡华贵开枪时警告蔡华贵不止一次,蔡华贵继续持械反抗,不听警告。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证人钟某辨认出5号照片(蔡华贵)的人就是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蔡华贵。(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华贵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8月29日上午10时许,黄羌派出所执勤人员前来我家找我,我因为有复吸毒,怕再次被抓,加上喝了酒,我就拿起放在身边的一把斧头,将派出所执勤人员赶出我屋外,派出所执勤人员用辣椒喷雾水喷我,我就先去洗脸后回屋,派出所执勤人员问我是否有复吸毒,我当时情绪激动,用斧头拍打自己的头部用自残的方式继续与派出所执勤人员对抗,叫派出所执勤人员走,为防止派出所执勤人员再次逼近我,我又去厨房拿了水果刀和一支钢管并跑到门口,将钢管向派出所执勤人员砸过去(没有砸中),接着我又拿起一把没有木柄的铁锄,派出所执勤人员在现场和我对话,叫我不要冲动好好配合;约过了30分钟,又来了一批警察,我更加怕了,就继续与警察对峙,最后他们2次鸣枪,我拿起砖头砸他们,然后跑回房间,他们追进房间内,我极力反抗,警察对我使用了一枚防爆弹,打在我胸前,我无力反抗,被就地制服。上述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华贵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华贵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华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华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华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执行逮捕前已羁押的11天,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捷辉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陈小娟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文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