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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松、黄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松,黄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高松,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黄玉凤,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松与被执行人黄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玉凤之丈夫王世荣名下的位于单县堤香水岸10栋1单元401室房屋及储藏室。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让、变卖(过户)、赠与、抵押、典当、租赁查封物等妨害执行的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泽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