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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5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启堂与平顺县北耽车乡双射泉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堂,平顺县北耽车乡双射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5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启堂,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被执行人平顺县北耽车乡双射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克刚,系该村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王启堂与平顺县北耽车乡双射泉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平顺县北耽车乡双射泉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842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平顺县北耽车乡双射泉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84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原青林审判员  郭宝江审判员  张国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