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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9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俊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99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连学虎,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安陵镇二股庄村**号。身份证号:1311271986********。被申请人:马俊明,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连学虎与被申请人马俊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99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马俊明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连学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俊明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俊明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