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5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绍兴飞富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平方克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飞富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平方克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69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飞富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曙光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05957639-7。法定代表人方增富,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县平方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叶家堰村。组织机构代码:05422584-6。法定代表人邹定喜。申请执行人绍兴飞富针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平方克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0000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8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范利东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未发现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绍兴县平方克纺织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3执56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震兴代理审判员 汪强华代理审判员 沈 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银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