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王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芳,王金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992号原告张淑芳,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金海,男,5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芳与被告王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淑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金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海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红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