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屈平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平,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号申请执行人:屈平,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定边县。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屈平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屈平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涛偿还申请执行人屈平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5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963元、执行费1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0日被执行人刘涛与申请执行人屈平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即由被执行人刘涛于2017年4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屈平15000元;下余7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且每月最少给付1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刘涛承担;申请执行人屈平自愿放弃其他诉求。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屈平以其与被执行人刘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刘涛缴纳了案件受理费963元、执行费11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