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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木生与被执行人黄友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木生,黄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8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江木生,男,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黄友祥,男,湖南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江木生与被执行人黄友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友祥自觉在2016年11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友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友祥所有的银行存款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阳水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