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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协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彭畅辰申请殷小明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畅辰,彭畅旋,肖美珍,殷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协65号申请执行人:彭畅辰,2010年11月19日出生,男,汉族,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彭畅旋,女,201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肖美珍,女,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殷小明,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畅辰、彭畅旋、肖美珍与被执行人殷小明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协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