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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袁学兰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办事处石桥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学兰,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办事处石桥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3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袁学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康,男,汉族,系袁学兰之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兴,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办事处石桥村委会。住所地:十堰市石桥村月亮湖路*号。负责人:叶富勇,男,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明,十堰市张湾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袁学兰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办事处石桥村委会(下称石桥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袁学兰上诉时提供一审结束后产生的新证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十行复驳字【2016】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案涉颁发给石桥村委会的张政林证字【2012】000013号林权证的登记行为尚未完成,未发生法律效力,属于未完成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证据对袁学兰有利,影响一审基本事实认定,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学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59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井家坤审判员  宋志彪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琴附:裁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